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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补贴!1000元/人,关于支持湖北籍劳动者在青就业的通知
发布者:青岛润信德代理记账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08-14 03:39:48 信息编号:85

关于支持湖北籍劳动者在青就业的通知

青人社字〔2020〕87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湖北籍劳动者,特别是湖北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在青稳定就业,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湖北籍劳动者在山东就业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59号)精神,现就促进湖北籍劳动者就业创业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招用湖北籍劳动力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青岛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招用初次在青就业的湖北籍劳动者,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招用同一名劳动者的只补贴1次。对与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未满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已享受剩余期限见习补贴的企业,不再享受招用湖北籍劳动力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同时满足招用湖北籍劳动力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条件的,只能按规定享受一项补贴。

 (二)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每新招用1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三)资金来源。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按体制从市、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申报流程。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报实行“零跑腿”,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提出申请,全程网办。企业按照系统提示录入企业和吸纳就业人员基本信息,并上传吸纳就业人员户口簿单页原件照片。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信息系统核实吸纳就业人员身份、劳动合同、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等信息。对审核通过的,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区(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资金到账后,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资金拨付至企业银行账户。

  二、用人单位吸纳湖北籍贫困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青岛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招用湖北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申领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上年度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缴费比例,给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四项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三)补贴期限。用人单位吸纳湖北籍贫困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3年,其中,初次申领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同一劳动者被多个用人单位(含家庭服务机构)招用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实施期间,用人单位吸纳湖北籍贫困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

 (四)资金来源。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按体制从市、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申领程序。用人单位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申请,信息系统比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信息库,核实吸纳就业人员身份、劳动合同、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等信息。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确认,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具体经办事宜参照青人社规〔2019〕1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扶贫公益性岗位补贴

  湖北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有从事扶贫公益性岗位意愿的,可到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上述区(市)按照我市扶贫公益性岗位上岗办法予以安置。对从事扶贫公益性岗位的湖北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给予每人每月800元的岗位补贴,所需资金由区(市)统筹安排。

  四、职业介绍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在上年度年报审核通过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湖北籍劳动力到我市各类用人单位(不含人力资源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初次就业,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申领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实施期内,介绍每名湖北籍劳动者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二)补贴标准。按每介绍湖北籍劳动者就业1人12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每介绍湖北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1人6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三)资金来源。所需资金从用工单位注册地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申领程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全程网上申请并上传承诺书。由用工单位注册地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向区(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并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单位银行账户。

  五、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湖北籍劳动者2013年10月1日及以后,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并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创业者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的(补缴社会保险费不超过3个月)的,可按规定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创办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创业实体的创业者,须在创业实体(含其非法人分支机构)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须创办创业实体后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

 符合条件的创业实体应自创办之日起3年内提出补贴申请,逾期将不再受理。

 (二)补贴标准。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1万元。其中,对创办小微企业的创业者,补贴标准提高到1.2万元;对小微企业吸纳就业3人及以上(不含创业者本人)且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3万元。

 (三)资金来源。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按体制从市、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申领程序。创业实体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申请或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由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确认,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创业实体单位银行账户;对未开立单位银行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可拨付至其负责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个人银行账户。具体经办事宜参照青人社发〔2020〕1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六、贫困劳动力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对湖北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按照青人社字〔2020〕57号有关规定,采取线上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方式,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合格的,按规定给予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

 (二)补贴标准。对参加线上培训的,依据参加线上培训的学时数,按照每学时5元的标准给予线上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对参加线下培训的,按照每天1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

 (三)资金来源。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按体制从市、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申领程序。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申领程序按照青人社规〔2019〕12号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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