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
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10 号)等文件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本市户籍创办创业实体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解聘备案人员,以及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 个月及以上且创办创业实体后6 个月内与原单位办理解聘备案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同一个创业实体(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准,下同)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
1.2011 年10 月1 日以后,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各类创业实体,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其中,创业者属于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2. 创业者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在创业实体或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 个月及以上(补缴社会保险费不超过3个月)。其中,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创业实体的创业者,须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须创办创业实体后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 个月及以上。
3. 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二)补贴标准。2011 年10 月1日—2015 年6 月22 日期间创办创业实体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 元;2015 年6月23 日及以后创办创业实体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1 万元。
(三)申领程序。创业者通过青岛就业网、青岛人社APP 网上申请或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 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原件;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应提供休学相关材料。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确认,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二、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法定劳动年龄内各类人员创办的小微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同一个创业实体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
1.2013 年10 月1 日及以后,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小微企业,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
2. 小微企业注册登记满1 年,申领补贴时法定代表人在该企业或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3. 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办的小微企业,变更后经营时间须符合以上规定方可申领补贴。
(二)补贴标准。小微企业创业补贴标准为1.2 万元,其中除创业者本人外,申领补贴时至少1 名职工在该企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补贴标准提高到 2 万元。
(三)申领程序。小微企业通过青岛就业网申请或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确认,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小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或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申领条件人员创办的创业实体(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同一个创业实体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
1. 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与其签订1 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创业实体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下设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招用人员可合并计算。招用人员不含创业者本人。
2. 申领补贴时,招用人员须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社会保险正常缴纳。
(二)补贴标准。根据申领补贴时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岗位数量,按每个岗位2000 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三)申领程序。创业实体通过青岛就业网申请或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其中,招用人员属于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的,须提供毕业证书原件。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确认,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其中,创业实体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拨付至创业者银行账户;属于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的,拨付至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青岛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领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1. 用人单位招用经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以及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 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招用人员包括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招用原本单位职工的,解聘备案时间应6 个月及以上。
2. 申领补贴时,招用人员社会保险应正常缴纳。对欠缴社会保险的月份,不给予当月的补贴,补贴期限给予顺延。对申领补贴时招用人员已退休或离职,该招用人员已享受补贴但未享受期满且申领补贴的月份社会保险正常缴纳的,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3. 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后,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补缴社会保险费且不超过3 个月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其余补缴月份不享受补贴。对2014 年及以后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符合补贴条件但未在毕业年度内申报补贴,且招用人员仍在该小微企业就业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可补报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金额按照用工月份时的补贴标准计算。用人单位申领补贴时,每次最多可申领前12 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不含申领当月)。
(二)补贴标准。
1.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2019 年1 月1 日起,以上年度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60%为基数,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缴费比例,给予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五项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2. 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 元。
(三)补贴期限。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为3 年,其中,初次申领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 年内(含5 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为1 年。同一劳动者被多个用人单位(含家庭服务机构)招用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四)申领程序。用人单位通过青岛就业网申请。其中,招用人员属于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须提交毕业证书原件。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确认,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经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 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灵活性就业并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因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原因欠缴社会保险的月份,不给予当月的补贴,补贴期限给予顺延。
(二)补贴标准。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2/3 给予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 元。
(三)补贴期限。同一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累计不超过3 年,其中,对初次申领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 5 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四)申领程序。申请人通过青岛就业网、青岛人社APP 网上申请或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提交身份证原件,离校1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还须提交毕业证书原件。户籍地或常住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确认,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六、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青岛行政区域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和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2. 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 个月及以上。
3. 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青岛市或山东省城镇登记失业率。
(二)补贴标准。2019 年1 月1 日起,按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2019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提高到上年度 6 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总额不超过我市 2018 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的 8%。困难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2 条及以上条件的企业:⑴2017年和2018 年亏损且资产负债率在 30%至 70%范围内;⑵2018 年和 2019 年(申请时上季度)营业收入同比下降 30%至 70%;⑶2018年以来企业停产或半停产3 个月至6 个月且申请时待岗职工在10 %至 30%范围内。
(三)申领程序。企业通过青岛就业网申请,并上传所需材料,包括:《青岛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报告》(写明企业基本情况、补贴项目、上年度期初期末职工人数、裁员人数和原因、稳定岗位主要措施及效果、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和缴费情况等)。困难企业还需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相关报表及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企业参保地的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2 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在3 个工作日内对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进行汇总确认。对企业无欠缴失业保险费记录,且按上年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和规定费率缴费的,即可认定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各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2 个工作日内核定企业可享受的补贴(返还)金额,报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其中,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审核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会审机制并组织实施,每季度集中会审相关材料,确定拟给予的稳岗返还的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示5 个工作日。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年度金额500 万元及以上的,还需报请市政府审议。审批审议通过后,由各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稳岗返还资金发放至企业银行基本账户。
(四)其他。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时,我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须具备24 个月及以上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能力。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从“其他支出”科目列支,其他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从失业 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科目列支。稳岗返还资金一次性发放,同 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一项稳岗返还政策。
七、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在青岛缴纳失业保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定劳动年龄内企业在职职工:
1.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 个月及以上。
2. 企业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证书应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或职业技能等级目录内。2019 年1月1 日至2020 年12 月31 日,将58 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准入类 35 项、水平评价类 23 项)纳入补贴范围。
3. 企业职工须自证书批准日期(证书上的“发证日期”)12 个月内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其中,2018 年1 月1 日及以后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本通知下发之前证书已超过12 个月的,可在2019 年底前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技术技能提升补贴,且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企业在岗培训补贴(含金蓝领培训)、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的培训补贴等不重复发放。同一职业(工种)享受高级别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二)补贴标准。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补贴标准按照高级(三级)、中级(四级)、初级(五级)分别为2000 元、1500 元、1000 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不分级别的补贴标准为2000 元,分两个级别的补贴标准按级别高低分别为2000 元、1500 元。
(三)申领程序。申请人通过青岛就业网全程网上申请,系统审核通过的,由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系统无法核实的,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市人事考试中心对证书进行审验,审验无误的予以发放补贴。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市人事考试中心审验仍无法核实的,申请人可持证书原件拍照并上传青岛就业网,由申请人参保地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确认,按规定发放补贴。
八、创业孵化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享受奖补政策期满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根据创业孵化效果可享受最长3 年的创业孵化补贴。市级创业孵化补贴每年组织实施一次。对市本级利用财政预算管理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租赁,或利用财政预算管理资金保障运营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不再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1. 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申领补贴时仍在运营,具备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基本功能,创业孵化面积、入驻创业实体户数、吸纳就业人数总量达到市级认定标准。
2. 创业孵化基地(园区)须落实入驻创业实体场地租金优惠政策,对入驻的本市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及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继续落实租金减免政策。
(二)补贴标准。创业孵化补贴每个基地(园区)每年不超过150 万元,包括基础奖补和绩效奖补。其中,基础奖补80 万元,基地(园区)经评估后具备基本功能,创业孵化面积、入驻创业实体户数、吸纳就业人数达到市级认定标准的给予奖补。绩效奖补最高不超过70 万元,根据基地(园区)申请补贴前1 年内创业孵化绩效,按照以下标准核定:1.每新入驻 1 户创办3 年以内的创业实体,给予2 万元绩效奖补。2.入驻创业实体吸纳就业总人数超过市级认定标准的,按每超过 1 人给予2000 元绩效奖补。3.入驻创业实体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 科创板或境外首发上市的,按每户20 万元给予绩效奖补;入驻创业实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按每户10 万元给予绩效奖补。4.入驻创业实体孵化成功迁出基地(园区),仍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吸纳就业1 人及以上的,按照每户 5 万元给予绩效奖补。各区(市)可参照市级创业孵化补贴政策,自行出台区(市)级、街道(镇)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创业孵化补贴政策。
(三)申领程序。
1. 申请。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申请创业孵化补贴,通过青岛就业网申请,或到市就业服务中心现场申请,提交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情况报告以及入驻创业实体、孵化成功迁出创业实体花名册。
2. 审核。市就业服务中心汇总初审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采取信息化比对、现场考察等方式,对申报单位及有关材料进行复审评估。
3. 资金拨付。复审评估无异议的,由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按照复审评估后确定的补贴金额,填写《创业孵化补贴资金申请表》,加盖公章报市就业服务中心,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后,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九、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2019 年及以后介绍扶贫协作地区(甘肃陇南、贵州安顺、河北邢台、山东菏泽)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到青岛用人单位就业(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签订1 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 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的,可申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
(二)补贴标准。按每介绍1 人1000 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
(三)申领程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青岛就业网申请,注册地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发放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十、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2018 年及以后毕业,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小微企业就业的派遣期内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小微企业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申领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就业补贴。申请人已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或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的,不再享受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就业补贴。申请人不含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补报本通知下发之日前的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就业补贴标准每人每月400 元,自首次申领补贴月份起36 个月内可享受补贴。
(三)申领程序。
1. 学历确认。申请人登录青岛人才网进入“青岛人社·学历汇”毕业生学历信息采集平台系统,根据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照片,由各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等国家学历信息查询平台对毕业生学历情况给予确认。
2. 提交申请。完成学历信息确认后,申请人进入青岛人才网提交补贴申请。其中,申请人自申领补贴月份起在同一小微企业就业的,只需提交一次申请;到其他小微企业就业的,每到一个小微企业就业均需重新提交补贴申请。
3. 补贴审核。小微企业注册地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对补贴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十一、有关说明
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就业创业政策中,涉及有关人员、单位等问题界定说明如下:
(一)登记失业人员。指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含灵活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以及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 个月及以上并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
(二)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5 年内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年度在校生、休学创业普通高校大学生,含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留学回国及台港澳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三)技工院校毕业生。指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毕业5 年内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毕业年度在校生。
(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指本市户籍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及扶贫协作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五)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指派遣期内本市户籍城镇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持有《残疾人证》的高校毕业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高校毕业生。
(六)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通过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推送的小微企业名录查询,对名录内查询不到的,通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名录库查验比对,对 查询结果存在的企业,由经办机构截屏留痕并纳入小微企业名 录。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
(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指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且持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颁发、处于有效期内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机构。
(八)劳务派遣机构。指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且持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颁发、处于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机构。
(九)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 周岁,女工人年满50 周岁、女干部年满 55 周岁。
十二、经办时限。对于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技术技能提升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就业补贴,自业务受理之日至发放补贴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困难企业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各区(市)根据实际,在各项就业创业政策业务受理和资金拨付时,每月可根据实际情况分1—3 个批次进行审核拨付。
十三、资金来源。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
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市级创业孵化补贴从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列支。自2019 年起,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全额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支出。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符合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条件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从市级统筹的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资金安排,不符合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条件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由各区(市)从本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上述政策在山东省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试点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政策结束后,由市、各区(市)从本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列支。按照省要求,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年度预算控制在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额的 15%以内。各区(市)要统筹利用好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和本级就业补助资金,对符合政策、超过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年度预算的支出,由各区(市)从本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列支。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技术技能提升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从各区(市)就业补助资金列支。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就业补贴由各区(市)从本级就业补助资金或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资金列支,市级按照50%给予补助,年初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各区(市)。市级从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为落实全市就业创业政策对各区市的补助(奖补)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筹考虑各区(市) 承担的就业创业工作任务和取得政策绩效,结合年度考核及资金管理情况,按照因素分配法,分项目汇总核定对各区(市)补助(奖补)额度,打包下达,统筹使用,年初转移支付到各区(市);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继续采取对区(市)预拨清算的方式。各区(市)对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申报落实的真实性和资金支出的及时、规范、安全、有效性负责。
十四、信用承诺。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在各项就业创业政策申领过程中,须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填报申请信息,并对提供材料和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将就业创业信用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范围,对申请人或申请单位不如实提供材料、填报信息,骗取、虚报、冒领就业创业资金的,记入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和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实施联合惩戒。建立就业创业政策负面清单制度,对就业创业领域严重失信、失范行为的单位及有关人员,纳入就业创业政策负面清单。
十五、加快落实。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按照“一次办好”要求办理业务,不得随意扩 大或缩小范围,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条件;要加强业务办理人员培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经办能力;要定期对街道(镇)政策落实、责任履行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字段的身份证号)、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
十六、强化监督。市就业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区(市)落实就业创业政策的业务指导,规范政策经办程序,尽快开发调整信息系统,确保网上经办、全市通办有效落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取实地检查、抽查等方式,对各区(市)就业创业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区(市)业务经办是否合规、资金拨付是否及时、经办部门履职是否到位等。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对弄虚作假,冒领、虚报、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除追缴所发资金外,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本通知自2019 年7 月17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 年4 月25 日。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调整,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执行。我市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关于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办发〔2013〕21 号)、《关于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办发〔2013〕25 号)、《关于创业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办发〔2013〕26 号)、《关于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办发〔2013〕27 号)、《关于做好职业介绍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办发〔2013〕28 号)、《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4〕21 号)、《关于贯彻青政发〔2015〕15 号文件调整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21 号)、《关于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6〕11 号)、《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技能有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发〔2017〕20 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9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