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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逃避缴纳欠税被罚2.3亿元
发布者:青岛润信德代理记账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4-15 01:29:41 信息编号:303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披露,某公司因存在逃避追缴欠税的违法行为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


(图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中山税稽罚〔2024〕5号显示,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中山弘丰置业有限公司欠缴应纳税款229,616,207.23元,采取转移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该违法行为属于逃避追缴欠税,鉴于中山弘丰置业有限公司妨碍追缴欠税金额10万元以上,对该单位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处欠缴税款1倍的罚款即229,616,207.23元。

在稽查局查办的案件中,逃避缴纳欠税的案件其实不多,而被罚上亿元的案件更应该是凤毛麟角了,可惜公示决定书没有具体写明案件的具体经过,无法进一步了解。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  〔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该案肯定是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的,上述规定是最新的2022年5月15日实施的立案追诉标准,在这次修订中,其他罪名的立案追诉金额均有一定程度的提高,比如逃税罪的立案追诉金额已经上升到10万元以上,而逃避缴纳欠税的立案追诉金额依然是1万元,没有变化,不知是因为该类案件性质特别恶劣,还是因为该类案件太少,争议不大,无人对此金额提出过修订建议。
企业仅仅是欠税并不会涉嫌刑事犯罪,但如果在欠税的前提下企业再进行一些骚操作,那后果就严重了,这些操作具体包括:(一)放弃到期债权的;(二)无偿转让财产的;(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四)隐匿财产的;(五)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六)以其他手段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
“刑”与“不刑”之间,就一步之遥,相关企业虚特别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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