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1-04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等规定,现就开展我市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核验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验范围
以下劳务派遣单位列入此次核验检查范围:
1.2023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
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在有效期内的外地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驻青分支公司。
二、核验形式
(一)核验分工
2024年3月31日之前,劳务派遣单位向与办理许可的许可机关同级、同区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提交2023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人社部门对报告事项进行核验。外地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驻青分支公司向住所地区市人社部门报告。(各区(市)人社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1)
(二)办理方式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核验检查实行全程网办。劳务派遣单位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入“劳动关系”模块,输入用户名和密码,选择“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附件(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2)。人社部门在内网审核劳务派遣单位提报的信息和资料,并及时反馈核验结果。
三、核验内容
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具体事项包括:
(一)劳务派遣经营情况以及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相关数据的统计时间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四、核验材料
1.经营情况报告。应包括核验内容的全部基本情况。
2.财务审计报告。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分公司,由于无独立核算能力,可不提交此项。
3.工资发放凭证。提交2023年1月至12月的工资原始记账凭证、明细以及相关发票。
4.参保缴费凭证。提交2023年1月至12月的相关税收完税证明。
5.劳务派遣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网站下载附件表格填写后上传。
6.用工单位情况统计表。网站下载附件表格填写后上传。
7.劳务派遣协议。提交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8.本单位安全生产自查材料。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的情况;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情况;依照劳务派遣协议,向生产经营单位派遣符合岗位要求的劳务人员,不派遣员工从事煤矿企业井下作业的情况;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保险费的情况;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人员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等。
注意事项:
1.未实际开展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仅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财务审计报告。
2.系统限制附件为word文档,单位可以把材料拍成图片复制到word中进行上传,单个word文档大小应小于1000KB。劳务派遣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用工单位情况统计表需下载Excel表格填写后上传,表格模版在对应附件名称下方下载。
五、相关要求
1.各区(市)人社部门及时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参加核验。在三化系统劳务派遣许可管理模块中对参加年度核验的劳务派遣单位进行梳理,确保系统中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三化系统中信息状态为有效的劳务派遣单位才能从外网申报年度核验。
2.各劳务派遣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填报年度经营情况信息,对本单位劳务派遣经营行为合规情况进行自查整改,确保依法合规经营劳务派遣,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
3.各区(市)人社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核验工作,严格审核劳动派遣单位提报的信息和资料,对于逾期不提交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进行行政检查,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4.各区(市)人社部门应当指导各劳务派遣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到安全生产与业务监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自查,提交自查报告,并对有关工作进行抽查、排查。
附件1.青岛市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联系列表.doc
2.青岛市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系统操作指南.doc
3.劳务派遣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doc
4.用工单位情况统计表.doc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