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7876):
我局于 2017年4月5日起对你公司(地址:***室)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 31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证据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你公司2014年至2015年增值税申报收入59,417,017.05 元(经核实你公司未申报营业税收入),查实销售收入88,007,660.39 元,少申报销售收入 28,590,643.34 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号)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少缴 2014 年至2015年增值税731,652.14 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51,215.64元、教育费附加 21,949.56 元、地方教育附加14,633.04 元。
(二)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增值税
你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取得增值税收入 4,202,202.82 元2015年10月取得增值税收入 1,836,793.68 元,合计6,038,996.50 元,上述收入均未在所属期申报纳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你公司上述少申报收入均已于 2015 年11月申报纳税,涉及税款 387,703.58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应加收滞纳金 8,648.26 元。
(三)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 2014 年-2015 年期间从***石油化工交易有限公司交易平台共计取得了262,446,815.05 元收入,但仅申报了4,256,838.68 元营业收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
经查,你公司 2014-2015 年列支了大量咨询费支出,约占总收入的 80%,你公司表示以上支出是委托二级居间商服务客户你公司向这些居间商支付的费用。但你公司提供的部分居间合同中,居间费用在签订合同时已直接注明金额,乙方需介绍多少客户、按何种比例计算手续费都没有说明,不符合经营常规。经责令,你公司无法提供完整的成本、费用资料,难以查账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因你公司申报收入明显偏低,以***石油化工交易有限公司交易平台交易数据核定你公司收入(2014年总收入3,920,658.55 元。2015 年总收入28,526,156.5元),核定你公司应税所得率为 10%,企业所得税率为 25%。
你公司在 2014 年实际总收入 3,920,658.55 元,应纳企业所得税98,016.46 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 41,489.9元,少缴企业所得税 56,526.56 元;2015 年实际总收入258,526,156.50 元,应纳企业所得税6,463,153.91 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516,515.74 元,少缴企业所得税 5,946,638.17 元。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003.164.74 元。
(四)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你公司在 2015年5月至12月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未将发放的伙食补贴合并计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扣缴义务发生当期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42684.29 元,你公司已代扣代缴25059.59 元,少代扣代缴2015年5月至12月“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7,624.70元,你公司于 2018 年7月3日自行到税务部门补代扣代缴上述个人所得税17,624.70 元。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事实有***提供的你公司收入证明、纳税申报情况、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账簿资料、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二、处罚决定
对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除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2014年至2015年少缴增值税731,652.14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51,215.64 元、企业所得税6,003,164.74元处少缴税款 0.5倍罚款合计 3,393,016.27 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你公司 2015 年5月至 12月代扣代缴义务发生当期未扣“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为0.5倍罚款8,812.35 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 3,401,828.62 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缴纳入库。你公司可以银税联网方式、银联卡缴款方式或其他办税服务厅提供的方式缴纳上述罚款,以银税联网方式缴纳罚款的,应将罚款存入你公司已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的银行账号,并及时通知办税服务厅扣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亿元,会计账上以咨询费列支,但无法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合同,只能提供部分居间合同,且居间合同的签订也不符合经营常规,很显然其成本费用列支无法自圆其说。因企业无法提供完整的成本、费用资料,难以查账核实,最终是以核定征收的方式计算了企业所得税。
本案需要关注的点是:
一是核定征收也定性偷税了,一些人认为核定征收不应该定性偷税,这种观点是片面的,核定征收是税款计算方式,偷税是主观故意的手段+少缴税款的后果,这是不同范畴的概念,需要分别考虑,不能简单对应。
二是2亿元的咨询费发票,如果进一步追查,估计还可能涉及到虚开发票的问题,但在没有上游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情况下,以下游定性发票虚开,取证难度更大,所以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有些疑点问题也只能暂时搁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