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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2023年出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
发布者:青岛润信德代理记账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9-22 04:31:29 信息编号:291
1. 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
【政策要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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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00%
【政策要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注意:企业享受研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在原有两个享受时点(10月份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的基础上,再新增一个享受时点(7月份预缴申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3.企业招用退役士兵就业定额减免
【政策要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4.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就业定额减免
【政策要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5. 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延期
【政策要点】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适用有关税收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6. 企业转让创新企业CDR的差价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免税
【政策要点】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7. 捐赠住房做公租房可按公益性捐赠扣除
【政策要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公告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8. 新购设备、器具不超500万一次性扣除
【政策要点】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9. 从事污染治理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征税
【政策要点】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注意:(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
10.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研发费用加计120%扣除
【政策要点】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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