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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缺乏合规成本票的应对策略
发布者:青岛润信德代理记账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3-08 02:53:45 信息编号:281

一、建筑主材成本发票策略:获得合规发票,杜绝虚开和使用不合规发票。

(一)对于建筑主材的采购,绝对要抛弃“要票更高价,不要票更低价”的采购理念,一定要获得供应商开具的含增值税的增值税发票。

(二)主材发票的开具必须与交易合同相匹配,或者必须获得与实际业务相吻合的发票。

具体操作要点体现以下五点:

第一,发票上的“摘要栏”或供应商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劳务清单”型号与交易采购合同、发货明细单、货物验货确认单上载明的货物名称、数量、单价、品名、规格必须保持一致。

第二,发票上“税率栏”上填写的税率必须与业务交易合同依据税法的规定所确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保持一致。

第三,发票上填写的“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金额”与货款结算单、工程结算单的不含增值税的金额保持一致。

第四,发票开具的时间必须与交易合同中约定或确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保持一致。

第五,建筑领域中的发票上填写的材料、设备的型号、规格、品名与工程造价清单、工地项目部的材料设备验收清单、供应商的发货明细单、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上载明的材料、设备的型号、规格、品名必须保持一致。

(三)发票必须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性原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的规定,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1、“真实性原则”的内涵 。

“真实性” 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即“真实性”=经济业务真实+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实践中证明业务真实的凭证主要体现如下:

1)合同、协议

2)公司内部的文件、会议纪要和制度;

3)生产车间领料单、退料单、入库单、水电耗用、工资支出;

4)出库单或发货单,销售清单、验货确认单;

5)建筑企业项目部农民工出勤考勤表、工程计量清单、工程进度结算和决算单;

6)书面的咨询报告;

有些支出虽然发生,但是不是真实性的支出是不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例如以下不具备真实性的支出就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不少企业从第三方给税点购买发票入账;

2)企业采购原材料时,给予供应商税点要求供应商多开金额部分的发票;

3)建筑企业项目部虚列农民工人数制作的工资表入账;

4)企业利用培训公司、造价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虚签合同开具发票入账; 

其中,“支出已经实际发生”的理解。

1)“实际发生”的三层含义。

“实际发生”是指“实际支付”或者已经形成即将支付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包括实际支付一部分款项、实际支付全部款项、实际形成“即将支付的债权债务关系”三层意思。

2)“实际发生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2、合法性原则的内涵。

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特别要注意“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形式合法、来源合法。

1)税前扣除凭证形式合法

形式合法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发票)开具的内容、时间、对象等要合法,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税前扣除凭证来源合法   

税前扣除凭证来源合法是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本身来源合法。如发票是企业从税务机关依法领购并有资格开具的。因此,非法的支出不得扣除。例如,虚购业务买回来的发票不得扣除,行贿支出不得扣除等等。

3、“关联性原则”的内涵。

“关联性”=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有证明力,特别强调税前扣除凭证要有证明力。没有证明力的税前扣除凭证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二、建筑辅料成本的发票策略:注册核定征收个税个体工商户+地方总部经济区域注册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

(一)注册几个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个税的专门销售建筑辅料的增值税小规模个体工商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第一条的规定,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因此,注册的专门销售建筑辅料的小规模个体工商户采购一些砂石料、辅料再销售给建筑公司以便解决辅料无票问题的同时,可以享受免增值税优惠政策,和定期定额核定个税政策。

(二)在地方总部经济区域,注册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税的专门销售建筑辅料的个人独资企业。

如果当地税务部门对注册个体工商户不给予核定征收个税政策,而必须要采用查账征收个税政策的情况下,基于查账征收经营所得个税的个体工商户要适应3%-35%的五档累进税率计算征收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负重的考虑,则不要注册个体工商户,而必须在地方总部经济区域,注册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税的专门销售建筑辅料的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最大优势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地方总部经济区域缴纳完3%左右的综合税率后,不再缴纳20%的股东分红税,就可以将利润直接提取到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本人账户进行自由分配。

特别提醒: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只要不成为其他法人企业或合伙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则可以选择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建筑人工成本的发票策略:自然人(班组长)代开发票+在地方总部经济区域注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劳务公司。

(一)有些包工头既提供建筑机械设备又提供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机械作业(出租建筑施工设备并配备操作人员),该包工头完全可以与建筑公司签到机械作业合同,然后到施工所在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给建筑公司。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建筑行业中的班组长或自然人包工头,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工程劳务所在地税务局代开发票免征增值税政策。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的包工头不需在工程劳务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具体的代开发票方法如下:

1、自然人代开发票只能代开普通发票,且开具免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第一条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备注栏”载明:“***”。

2、建筑行业中包工头或专业班组长在工程所在地税务局代开发票的方法。

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和《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第二、必须要求按照“自然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得”而不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税目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三、根据财税[2016]140号16条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第四、税务局正确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票方法:在发票的左上角的“税收分类与编码”处填写“建筑服务或其他建筑服务——工程劳务”。

(二)自然人代开发票需提供存档备查的证据链

第一、法律凭证:合同或协议,例如:采购合同、发货明细、收货验货明细确认单。

第二、结算书。

第三、自然人代开发票的复印件。

第四、在代开发票地税务局开出的完税凭证。

第五、现金收款收据或转款凭证。

(三)建筑行业专业班组长或包工头代开发票的证据链

第一、专业作业工种的承包合同或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合同或专业作业劳务协作协议或专业作业劳务合作协议。

第二、专业作业劳务工程量计量确认单(相关负责与专业班组长签字)。

第三、专业作业劳务工程款结算书(相关负责人与专业班组长签字)。

第四、专业作业班组长或包工头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工程劳务所在地税务局代开发票的复印件和完税凭证。

第六、支付给专业作业班组长或包工头的工程劳务款支付凭证或转账凭证。

(四)建筑企业自身必须成立劳务公司或者与资信良好的建筑劳务公司进行长期紧密合作,将其承接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建筑劳务公司解决人工成本发票问题。

第一、建筑企业必须到地方总部经济区域或建筑劳务产业园区注册劳务公司,享受当地政府的财政奖励政策。

第二、建筑劳务公司必须提供证明建筑劳务业务真实性的法律证据资料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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