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做好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青住金发〔2022〕4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我市有关规定,现就2022年度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组成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及《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2021)》相关规定进行核定,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本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本市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各缴存单位在规定范围内自主选择确定。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四、其他事项
(一)2022年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所属期间为
(二)各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后,应将核定情况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自由职业者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申报工作参照在职职工,由自由职业者本人通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或各区(市)公积金营业大厅办理。缴存基数按照自由职业者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缴存比例不得高于24%,不得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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