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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发布者:青岛润信德代理记账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12-23 04:54:21 信息编号:200

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

相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问题内容】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但对于此种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独立交易原则?
【答复机构】广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08-02
【答复内容】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发生劳务交易支付或者收取价款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劳务交易应当是受益性劳务交易,并且按照非关联方在相同或者类似情形下的营业常规和公平成交价格进行定价受益性劳务是指能够为劳务接受方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且非关联方在相同或者类似情形下,愿意购买或者愿意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实际税负相同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因此,您可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判断。
另外,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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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关于“实际税负”,相关政策解释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度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房地产专业税收答疑
116.有关财税[2008]121号的疑问
问题内容: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其中所说的企业的实际税负是怎么算的?是指当年度纳税调整并已扣除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25%)计算的实际应缴纳的所得税额除以营业收入这样一个税负率?还是未扣除利息支出的应纳所得税额除以营业收入?或者实际税负具体又指的什么
回复意见:首先关联企业之间融资利息,必须符合税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其次,实际税负的比较,是指同期关联企业双方税收负担的比较。由于当前我国企业所得税设定了许多地区优惠税率,定期减免税等,为防止关联企业借融资转移利润,减少税负。所以,121号文件做出了限定
2、浙江
浙江国税: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明确58个问题)
12、我省部分大中型集团公司,为提高资金整体使用效率,对集团资金进行统一调度和使用,相应收取资金占用费或无偿使用,请问:所得税应如何进行调整?
答:省内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应提供集团公司资金占用费收取的相关规定、子公司具体名单,以及母子公司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年度会计报表等资料,于每年5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凡能证明双方适用税率相同,均未享受所得税优惠,资金占用费收取符合合理的商业目的,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的文件精神,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不再进行调整省内关联企业之间收取资金占用费或无偿使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3、宁波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借出企业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借入企业凭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列支。但是,如果是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实际税负相同主要指关联方之间适用税率相同,而且没有一方享受减免税、发生亏损弥补等情形,其应纳税所得额承担了相同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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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读后感】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很常见,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政策规定得简单明了,也就是只要实际税负相同,就不需要调整。
但实际税负相同,具体是什么标准,其实总局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回答,只是说了为什么需要进行实际税负的比较,因为有优惠税率和定期减免税。
浙江国税根据总局的文件精神,明确了只要双方适用税率相同,均未享受所得税优惠,就可以不进行调整。
宁波地税的回复很明确,提出了三个条件来判断实际税负相同,一是适用税率相同;二是没有一方享受减免税;三是没有一方发生亏损弥补。
不得不说,宁波这三个条件很周全,确实是只要满足上述这三个条件,就可以确保两个关联企业的实际税负是相同的。
在实务中,我们也是按这三个条件来衡量,判断两个关联企业之间实际税负是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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