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目录调整了!2021年3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17号),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有关规定,结合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情况,市场监管总局调整形成了《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
首先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前置审批事项、后置审批事项和一般经营项目
的区别吧!
前置审批事项: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前置审批事项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也就是说,要先取得许可证件,再到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或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增加相应的许可事项。
后置审批事项: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后置许可经营事项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后置许可。也就是说,可以先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再根据经营事项到有关部门办理许可证,在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后才能开展特定经营活动。
一般经营项目: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一般经营项目的,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凭营业执照即可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17年11月)对比
1.新增“金融控股公司设立审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审批”3类事项。
2.删除“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审批”1类事项。
《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与《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2017年11月)对比
1.新增“金融控股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修改公司章程,投资控股其他金融机构,增加或者减少对所控股金融机构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导致控制权变更或者丧失,分立、合并、解散或者破产审批”1类事项。
2.删除“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审批”、“内资电影制片单位变更、终止审批”、“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审批”3类事项。
3.将“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审批”修改为“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审批”。
文件原文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国市监注发[202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有关规定,结合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情况,市场监管总局调整形成了《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
2.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