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在市南区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的总部企业,总部企业认定标准根据《关于印发 < 青岛市鼓励总部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 的通知》(青招办字〔2020〕4 号)规定执行。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市南区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的总部企业,总部企业认定标准根据《关于印发 < 青岛市鼓励总部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 的通知》(青招办字〔2020〕4 号)规定执行。
二、奖励扶持标准
(一)新引进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按实缴资金的1%给予不高于4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补助资金自总部企业实际产生区级经济贡献年度起三年内兑现到位,不高于其三年区级经济贡献总额,由市、区两级按财政体制负担。
(二)总部企业对产业链引进的总投资超过1亿元、5 亿元、10亿元的产业链上下游关键配套项目,分别给予引进企业30万元、50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
(三)总部企业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 强”“中国软件100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山东100强”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 万元、2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总部企业,分别给予经营者100 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四)在我区注册的企业因新设总部功能、调整核算方式被认定为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 年内申报奖励的,按企业年度区级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由市、区两级按财政体制负担。
(五)新注册的总部企业同时享受《青岛市市南区促进“双招双引”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20 条》中的招商引资发展贡献奖励、企业管理团队奖励、购置租赁办公用房补贴。
符合奖励扶持条件的企业,提交奖励扶持申请,提交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三、资金申报材料
资金兑现表;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和其他相关财务资料;纳税证明、资质证明等材料;其他具体申报项目所需提报的相关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