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青科高字〔2020〕8号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激励全市科研人员积极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提升我市科技创新水平,根据《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科技引领加快推进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18号)等文件精神,市科技局 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青岛市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23日
青岛市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科技引领加快推进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18号)等文件精神,激励全市科研人员积极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提升我市科技创新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是对青岛市内实施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对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给予的奖励经费。
第三条 奖励资金从青岛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安排,列入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2018年及以后年度获得立项的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奖励,遵循“公开透明、材料齐全、有据可依、集中办理”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奖励对象为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须为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两类。
第六条 奖励资金按照国家重点科研项目上年度国拨经费实际到账额分别核算,其中牵头单位按5%、参与单位按3%。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万元,同一承担单位合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对牵头单位核算金额中不包括牵头单位转拨参与单位部分。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七条 青岛市科技局发布通知,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奖励对象及金额,汇总后报送青岛市科技局。承担单位提出申请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立项批文、项目合同书和任务书的复印件;
(三)上年度国拨经费银行到账凭证复印件;
(四)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青岛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项目实际到账资金和奖励金额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市科技局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青岛市科技局下达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奖励资金计划。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青岛市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相关规定对奖励资金建立分配机制并进行监督管理,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用于对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研发团队进行绩效奖励(包括研发团队奖励和个人激励),具体分配方案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单位分配机制确定。资金结合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按照国家、省、市相关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使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 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发生变更、中止、撤销等情况时,应及时调整、取消或追回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奖励资金申请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受托服务机构或个人不依法履职,与奖励资金申请单位串通,共同骗取奖励资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按年度执行,年度执行期之后的项目列入下一年度执行,以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国拨经费到账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青岛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