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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案例:虚假工资表列支成本属于偷税
发布者:青岛润信德代理记账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09-24 03:37:11 信息编号:106

税局案例:虚假工资表列支成本属于偷税

小林是A公司的一名财务人员,专门负责公司的纳税申报,因其工作勤奋、业务扎实,经常受到领导和同事们的肯定。然而,在申报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公司老板找到了小林,表示出对小林工作上的不满。


小林感到很委屈,自己工作一直很认真,甚少出错,老板对自己究竟有什么不满?原来,老板对比了同行某些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觉得A公司的应纳税额偏高,希望小林能够采取一些“办法”,降低公司的税负。


小林很是苦恼,如果要少缴企业所得税,最简单办法的就是通过增加成本,提高税前扣除,但应该怎么做呢?


就在这时,手机短信“叮”的一声吸引了小林的注意,原来是工资到账了。


看着到账的工资,小林突然灵光一现,工资不就是一笔很大的成本吗?如果每月按照2800元申报,并不会超过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不仅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还能作为职工薪酬税前列支,企业所得税自然就能够少缴了。


第二天,小林通过网络低价购买了一些个人身份信息,将相关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填入公司系统中。于是,这批人员神不知鬼不觉地“入职”了A公司,成为了小林名义上的“同事”。


为了让这一切更真实,小林每月都会制作工资表,向这批人员每月发放固定“工资”2800元,申报个税,并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虚列的“成本”填入职工薪酬栏次中。


就这样,小林通过这种方式申报了2017、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使A企业共少缴企业所得税21万余元。小林为自己的“好主意”而沾沾自喜,殊不知自己已经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天网恢恢,今年三月,税务部门接连收到三十多名在校大学生对A公司的个人所得税异议申诉,申诉事项为任职受雇信息和收入纳税明细不实,申诉人均表示自己从未在A公司入职或收取工资。税务部门迅速开展调查,对A公司的申报数据开展分析,并到A公司经营地进行实地核查。


在听取税务人员的调查结论后,小林才意识到原来自己伪造账簿、记账凭证的做法已经违反了税收法规,其懊悔不已,向税务机关坦白了自己的行为。小林的老板也表示愿意配合接受税务机关的调查。


经调查,A公司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为54名员工申报了个人所得税,其中冒用身份信息员工50名,申报收入均在2800-3500元,代扣代缴税款0元。


此外,A公司2017年和2018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均为0元,通过虚列员工工资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21万余元。


最终,在税务机关的责令下,A企业删除了其冒用的任职受雇人员信息,更正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并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同时,A企业也被税务机关进一步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最后,再一次提醒各企业纳税人,请勿心存侥幸,试图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虚假个税申报,税务机关将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及时获取冒用他人身份进行申报的信息,对该类型涉税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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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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