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支行,各银行机构:
为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无还本续贷业务发放力度,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青政办发〔2019〕1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20〕6号),参照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财政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字〔2019〕259号),我们研究制定了《青岛市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奖励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市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奖励办法
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
青岛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2020年8月19日
附件:青岛市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无还本续贷贷款发放力度,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青政办发〔2019〕1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20〕6号),参照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财政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奖励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字〔2019〕25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无还本续贷企业应符合《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中可办理续贷业务的小微企业条件。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的企业暂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四条 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是指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机构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符合相关条件的,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大中型企业续贷业务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五条 评选对象。截至奖励申报材料提交日,参评银行业机构在我市开业满2年。按照突出基层、兼顾公平及机构类型的原则,参评对象主要为我市银行机构一级分行、地方银行机构(含城商行、农商行、村镇银行)。
第六条 奖励方式。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安排。无还本续贷业务奖励按年评选、集中奖励原则,每年从全市参评银行业机构中,评选出一定数量的银行业机构(原则上不超过20家)作为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先进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并对获评先进单位的机构中的第1至3名给予每家50万元的奖励资金,第4到6名给予每家30万元的奖励资金。
第七条 评分标准。对参评银行机构采取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分,总分合计100分。奖励评分办法详见附表1。
第八条 评价期限。每个完整工作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完成评选奖励。
第九条 申报材料要求。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
1.本机构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开展基本情况报告和业务开展情况表。
2.本机构建立完善管理制度、无还本续贷企业名单制、优化业务流程、改造完善业务系统、无还本续贷产品研发、完善考核及激励机制、受表扬和批示及媒体报道等情况。
3.参评机构对参评数据及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条 各银行业机构应严格按照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标准和要求填报统计数据,并对所提报的相关数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擅自扩大范围,提供虚假数据资料,一经发现将取消参评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对未按要求完成金融监管部门小微企业信贷年度信贷投放目标要求,以及未按要求落实不良贷款容忍度、尽职免责等政策的银行业机构,取消参评资格。
第十一条 评选与表扬程序。
1.评审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青岛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共同组织奖励申报及奖励评审。
2.奖励申报。各参评银行于奖励年度次年的2月15日前,提报自评报告、开展情况表、承诺书及相关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按顺序装订成册,同时以电子光盘形式报送电子文档,分别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青岛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3.评审赋分。参评单位定量指标得分,以青岛银保监局统计数据为依据(贷款投向青岛本地企业),由青岛银保监局负责赋分及排序。参评单位定性指标得分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青岛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联席集中评审赋分。
4.奖励兑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青岛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联合发布评审结果,并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青岛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