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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办税问答
发布者:青岛润信德代理记账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05-26 01:33:27 信息编号:63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办税政策问答:


一、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篇


1、哪些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答:除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征税政策规定外,下列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

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具体是指:(a)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b)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c)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

5、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上述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

(三)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适用什么计算方法?

答: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按照规定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免退税办法指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即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本环节增值税,取得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3、出口货物退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要想准确掌握出口商品的退税率,要以国家税务总局适时下发的出口商品代码对应的退税率为准,企业可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寻。对已有出口的我市出口企业,可在申报系统中查询。

退税率有调整的,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以货物(包括被加工修理修配的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退税率的特殊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如果国家调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税率,列名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的计算公式是什么?(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

答: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



5、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后出口的增值税退税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增值税应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


6、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7、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退(免)税计税依据=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8、中标机电产品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生产企业为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9、哪些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一)除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外,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其具体范围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7。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其具体范围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8。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购进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4、不能收汇的出口货物(视同收汇的除外)。

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并依照视同内销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进项税额的处理计算。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10、哪些出口货物劳务需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

答: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1)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

(2)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

(3)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的内容与供货企业记账联上的内容不符;

(4)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货物劳务与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劳务不符;

(5)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与实际购进交易的金额不符;

(6)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7)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

(8)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

(9)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10)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11)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12)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13)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14)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

(15)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11、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应纳增值税如何计算?

答: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12、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出口货物有哪些退(免)税规定?

答: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的出口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已征的消费税。

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数量;属于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

消费税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定额税率

2、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3、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13、出口企业的违章处理有哪些规定?

答:(一)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1.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

  2.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四)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五)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按下列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5.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二、出口退(免)税备案篇


1、出口退(免)税备案是如何规定的?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备案,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方能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2、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的办理流程如何?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首次申请办理退(免)税备案时,应按规定提供以下相关资料至主管税务征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2目、第3目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予以备案。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待其补正后备案。


3、出口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退(免)税备案变更手续?

答:《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要变更“退(免)税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中。

企业按照变更前退(免)税办法已申报但在批准变更前未审核办理的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照原退(免)税办法单独审核、审批办理。对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已按免抵退税办法申报的退(免)税应全部按规定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审批办理退(免)税。

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的,批准变更前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免退税的原始凭证。


5、什么情况下需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撤回手续?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方能办理。


6、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撤回手续的流程是怎样的?

答: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前,应向出口退(免)税综合受理岗提出结清税款申请。(其中城区外贸企业至市局进出口处出口退(免)税综合受理岗,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和高淳区的外贸企业分别至主管区局出口退(免)税综合受理岗)

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对企业进行出口退(免)税结清税款处理,待结清税款完成并经领导批准同意后,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凭着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退(免)税结清税款报告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大厅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7、出口退(免)税结清税款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1)出口退(免)税结清税款申请;

(2)出口企业属于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的,企业应提供《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以及相关部门批件;

(3)出口企业声明放弃退(免)税款的,应提供《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


三、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篇


1、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途径如何取得?

答:准备办理出口退税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申报:1、单一窗口申报方式;2、下载安装“擎天天商出口退(免)税申报管理系统软件最新申报系统”。

一、单一窗口申报方式:

A、用户注册

(A)“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办理系统采用网页方式,在线录入出口退税申报数据,使用前出口企业首先需进行用户注册,并通过审核后才能正常使用。

(B)为防止冒名顶替,出口企业注册时需插入数字证书,系统记录出口企业的数字证书和注册信息,

(C)出口企业可通过中国(江苏)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供的用户注册入口地址完成注册:http://singlewindow.jseport.gov.cn/hw/Layout/BaseLayout/login.htm,据实录入用户信息和企业基本信息。注意:务必勾选“出口退税”选项。

B、用户登录

出口企业完成注册并通过审核后,可以正常登录,地址为http://www.jssinglewindow.cn/。

输入注册时的用户名和密码、选择企业,并点击登录按钮,登录系统成功。

C、出口退税申报途径切换

出口企业切换申报途径时(“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办理系统、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应在“单一窗口”使用税务数字证书,切换后当天必须使用切换后的申报途径。

说明:切换申报途径时,出口企业需安装金税盘驱动程序并插入金税盘才能正常操作,否则不予切换。

目前,所有出口企业默认的申报途径是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出口企业需切换申报途径的(“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办理系统、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应在“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办理系统的相应模块使用税务数字证书切换申报途径,切换后原申报途径不再有用,必须使用切换后的申报途径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由于网上传输出口退税正式申报数据文件时以“企业代码、申报年月、批次”作为关键字防止重复申报,切换前已经完成的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业务,出口企业不得再次申报,系统也不予受理;如果因故发生数据退回导致确需按原“企业代码、申报年月、批次”重新申报的,出口企业可上门申报,或选择新的申报批次。

D、数据采集

出口企业完成申报数据的添加、修改、删除和查询功能,每个栏位的录入规则参考页面下方的录入说明。外贸企业进行退免税申报时主要录入出口明细表、进货明细表。生产企业进行免抵退申报时,主要录入单证不齐和单证齐全表。单证办理时分别进入对应的单证录入界面,据实录入单证信息。视同出口退税分别在消费税退税菜单、旧设备退税菜单、水电气退税菜单录入申报数据,完成出口退税的数据采集工作。

E、自助办税(预申报)

数据采集完成后可以在数据处理菜单进行自助办税(预申报)。

F、自助办税(预申报)反馈读入

自助办税(预申报)完成后进入数据反馈菜单,用户查询预申报反馈 .

自助办税(预申报)反馈信息列表中“操作”列提供下载、导入操作。下载用于浏览错误申报回执、申报受理回执和退税批复回执。导入用于读入申报反馈疑点。

数据反馈菜单的疑点查询菜单用于查询自助办税(预申报)反馈读入的各类审核疑点,企业根据疑点描述处理疑点。疑点处理完毕后即可进行正式申报。

G、正式申报

出口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完成预审疑点处理后进行正式申报。

正式申报受理成功后,出口企业可以在数据处理的读入反馈数据子菜单下查询申报受理回执。

H、申报打印

出口退税申报表打印菜单在每个录入界面上方的功能区。

I、查询退税办理进度

正式申报成功后,出口企业可以在查询菜单下的申报进度查询子菜单获取退税办理的进度。

申报进度一般包括:待受理、待审核、待审批、已审批。

J、查询统计

出口企业可以设置查询条件,查询出口退税申报数据、反馈数据等,并可导出为EXCEL表格,方便出口企业自行处理。

K、系统配置

(A)出口企业可以查询本企业的基本信息,如下图所示。






(B)自用商品代码维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退税率文库,江苏省国家税务机关将实时更新系统的退税率文库,无需出口企业操作,但出口企业可对本企业的常用商品代码进行维护,方便录入。

二、下载安装“擎天天商出口退(免)税申报管理系统软件最新外贸申报系统)。

在以下地址都可下载(1):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下载服务-涉税软件(http://etax.jsgs.gov.cn)(2)出口退税服务平台(http://www、chinackts、com)的下载中心。

若系统有更新,安装系统的企业电脑若连接互联网可自动升级,不能自动升级的应及时到网站下载。

安装的软件,称为“申报系统”,该系统导出数据称为“申报数据”。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和单证申报电子数据都在此申报系统中录入并生成。

退税申报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报和接收反馈。

2、退税申报电子数据如何报送?网上申报成功后发现数据仍需修改,如何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撤销?

答:退税申报电子数据原则上均应通过网上申报,特殊情况也可采取拷盘的方式向退税机关申报。自2016年7月1日开始,请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报和接收反馈,相关事项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 etax.jsgs.gov.cn。初次使用请加入信任站点,浏览器建议使用IE8、0及以上或火狐(Firefox)。

(2)初次使用电子税务局的登录用户名:出口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初始密码:纳税人识别号的后6位,登录后请及时修改密码。目前已经使用电子税务局的用户仍然使用现有密码。

(3)操作路径:应用中心—>申报类—>出口退税申报网上申报每月同一批次只能申报一次,如已申报成功后发现数据错误需修改,需写撤销申请,因何原因要求删除某年某月某批次的电子数据,盖上公章,必须交由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窗口才能删除错误数据,同时正确数据方可在网上重新申报。


3、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分为哪些环节?

答: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分为向征税机关办理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向主管退税部门办理退(免)税申报两个环节。

首先,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反映其免税出口收入、应税出口收入、视同内销征税收入和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进货凭证的份数、金额、税额等情况。

其次,所有出口货物和劳务,根据分别适用的退(免)税政策,通过出口退税申报软件录入明细数据,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申报。


4、外贸企业进项税额如何核算?

答:外贸企业内销、外销应分开核算,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否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


5、出口货物应使用什么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成人民币金额?

答: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有外汇汇率的,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汇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币,企业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账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一个年度内不得调整。

6、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1)购进货物时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

注意:内外销应该分别核算,外销货物进项税额不得抵顶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金。

(2)货物出口后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外汇帐款-人民币

         贷:自营出口销售收入-人民币  

     借: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贷:库存商品  

(3)申报退税时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征退税率之差)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借:应收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4)收到退税时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    


7、外贸企业发生出口业务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何填报要求?

答:(1)可以申请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第8栏“免税销售额”和第9栏“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中填写;对应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8栏“免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中填写该项出口收入。

(2)可以申请退(免)税的进项税额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第三项、待抵扣进项税额--第26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中填写,不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中反映。

(3)国家明确规定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等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需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金,因此,该项出口收入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和第2栏“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中填写,对应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栏“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第3栏“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额也应填写该项收入。计提的销项税额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中填写,同时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栏“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第3栏“9%税率”销项税额中填写。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填写。

(4)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进项税额应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6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中填写,如确实发生转内销时,凭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中反应。

(出口货物如需视同内销征税,进项税额能抵扣和此操作一样)


8、外贸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限要求有哪些?

答: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020年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2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9、正式申报退(免)税前需注意哪些事项,否则会影响退税?

答:(一)用于出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退税勾选确认。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购进出口货物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按规定办理勾选确认。如选勾选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申报退(免)税。

(二)自助办税:

企业通过自助办税可以提升数据通过率,可更快获得退税。

企业可以先通过申报系统生成自助办税申报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申报上传数据,网上会自动反馈审核结果,文件状态变为“审核软件提供了反馈文件待下载(网)”时表示已有申报反馈文件,可进行下载操作,企业及时下载结果并读入申报系统后可进行查看,根据疑点描述,调整录错的数据;调整完疑点后,企业可再次进行自助办税,直至下载的反馈文件中没有需要调整的疑点为止。自助办税一天只能报3次。经反馈有电子信息且电子信息无误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10、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误勾选退税且未报退税申报如何调整?

答:纳税人已“确认退税勾选”、尚未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要调整为“抵扣勾选”的:

(1)申报系统申报。纳税人应在“日常管理/单证办理/发票误勾选退税且未报退税申报表”录入数据,生成申报数据,并提交申报给主管退税机关审核。

(2)申报系统查询进度。纳税人在申报系统查询办理进度,发现误勾选数据在审核系统已经审核通过之后,可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重新“抵扣勾选”。


11、增值税专用发票误勾选抵扣如何调整?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误勾选抵扣,如果可以撤销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可以在撤销之后,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首页选择“回退税款所属期”,再撤销“确认签名”后重新勾选。

误勾抵扣不可撤销纳税申报的调整处理如下:

(1)发票勾选错误,且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不能撤销,纳税人应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核实函》。

(2)纳税人申请前应将相应税款从进项税额中转出。

(3)每份发票只能开具一次《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核实函》。

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在系统核实确认后,企业可按要求进行退(免)税申报。


12、处理自助办税申报反馈疑点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一)企业可按下列方法具体处理反馈疑点:

(1)属于凭证信息录入错误的,应更正后再次进行自助办税;

(2)如确认已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勾选操作仍然有无信息疑点,或海关关单无信息疑点,可能由于外贸企业自助办税审核时部分信息滞后,如反馈存在无信息的疑点,出口企业可以隔天再次自助办税,以最后一次结果为准;

(3)如反馈单上存在允许申报的疑点,需企业说明的,请企业正式申报后,必须提供相关说明和证明资料(如换汇成本的疑点说明、申报计税金额小于发票计税金额的说明等),否则税务机关不予审核通过;

(二)企业在自助办税申报并读入申报反馈数据后,生成正式申报数据时,如申报系统提示“该申报年月读入的申报反馈中有不允许正式申报的疑点代码”,如无发票信息,无报关单信息,则不允许企业办理正式申报,需企业剔除该疑点涉及数据后重新自助办税申报

如上述手续办理后仍然长期没有信息,可填写《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在申报系统的“单证证明采集”中录入并正式申报),将缺失对应凭证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数据和原始凭证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查找相关信息。

(三)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时,如系统提示企业申报数据存在不能正式申报的疑点,应将企业申报数据退还企业重新办理申报,如已超过申报期,需企业在下月重新办理申报。

特别提醒:因自助办税审核反馈有时间差,以及反馈疑点需要企业花时间处理的原因,建议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应尽量在申报期结束前几日进行,以免因申报不符合要求影响当月申报。


13、外贸企业如何办理出口退税申报?

答: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办税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减轻企业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我市被列入试点城市。相关事项如下:

(1)所有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可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四类企业和有规定的除外)

(2)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出口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时只需提供与纸质凭证一致的商品名称、数量和金额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原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纸质申报表、纸质申请表等纸质资料按原规定装订后留存企业备查,并按规定保管资料。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2015年5月1日后出口的货物,企业不需提供纸质的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联次原件。

(3)出口企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时报送的电子信息应使用总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提供的税控数字证书(完成总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升级时取得)进行签名,申报办理视同出口货物退(免)税及对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出口退税相关单证证明等退(免)税业务时应如实申报《特殊业务类型电子信息申报表》。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须一致,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有合理原因的除外)

特别提醒:不能无纸化退税申报的四类出口企业及其他企业,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都必须在报缴期内报送,报送纸质资料时,必须在窗口进行交接,并以交接日为申报日期。

如纸质资料不报送的,视为未申报,超过当月纳税申报期的可以在下月报缴期内重新申报,对应电子数据的申报年月需修改为下期。


14、出口退税纸质资料有哪些?

答:(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4)装订成册的下列凭证:

  a、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b、出口货物报关单(可在电子口岸自行打印);

  c、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申报退(免)税时可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复印件

  d、出口外销发票

  e、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f、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g、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原则上一个报关单一个关联号,以单票对应为原则,将每一笔出口的进货发票、报关单、出口发票、按关联号的顺序进行排列,同会计凭证一样用线包角装订,关联号序号注明在报关单上,以备查找。


15、外贸企业一批进货,分批次出口的如何申报?

答:如果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购进货物不能在同一月份同一批次申报退税时,根据单票对应的原则,企业需如实录入发票对应出口的数量及金额,并提供相应说明。


16、《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录入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出口企业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电子底帐数据加强出口退税审核的工作要求和各地出口企业的建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出口退税服务和管理局对现有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相关功能进行了优化升级。一是外贸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时,取消录入“凭证商品名称”、“凭证计量单位”、“凭证数量”三个字段。二是外贸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增加录入“子关联号”和“发票项号”,填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时,增加录入“子关联号”。

申报原则:

(1)进出数量保持一致

(2)单票对应,关联号是进项数据和出口数据的纽带

(3)同一“关联号+子关联号+商品代码”存在商品名称不一致,予以提醒。

(4)同一增值税发票上同一行数据原则上不拆分,应在同一“关联号+子关联号”栏下,相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也应在此“关联号+子关联号”栏下。

具体内容如下:

(1)关联号:共15位,“年4位+月2位+批次2位+部门2位+序号5位,其中不分部门申报的,部门号直接录入“00”。例如:201805010000001。关联号应保证唯一性。

同一张报关单(前18位相同视为同一张报关单)应在一个关联号下申报,否则申报软件给予提醒。

(2)子关联号:字段必录,申报软件默认00,同一个关联号下存在商品代码一致但电子底账中商品名称不一致时,才需使用子关联号分开,出口企业可根据实际单证修改为“01”、“02”。

(3)出口报关单号:为出口报关单右上角的全部18位号码+0+2位项号共21位

如一张关单好几行中有不申报退税的,那一行不用录入,其它项号仍不变,如共有3行,第2行不申报退税,第一行项号为001,第三行项号仍为003。

(4)美元离岸价: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证明上注明的“美元离岸价”录入,采用其他外币结算的应换算成美元录入。如果以到岸价(CIF)结算,需扣除运保费。如一张报关单有多笔货物出口的,运费按美元金额比例分摊计算后分别扣除。

(5)出口发票号:根据出口发票号码录入

(6)代理证明号: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编号+2位序号,在不录入报关单号码的情况下必须录入

(7)出口日期:按报关单列明的出口日期录入

(8)出口商品代码:按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结合码库录入

(9)计量单位:系统自动带入商品代码库中的计量单位。

(10)出口数量:按报关单上的法定数量(一量数量和单位)录入,如果进货单位和计量单位不一致,则折算成计量单位下的出口数量。注意,同一关联号下同商品下所有进货数量的合计应等于同一关联号下同一商品下所有出口数量的合计,如果数量进出不一致,取小计算退税。

(11)商品名称:系统自动带入商品代码库中的商品名称。

(12)进货凭证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代码10位+右上角号码8位共18位数,不能加项号,发票上如分行,分行录入,进货凭证号一样;

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右上角的编号;

申报退消费税的为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右上角编号+01(两位项号)

(13)发票项号:字段必录,按进货发票明细的顺序一致。发票第一行录1,如有第二行录2,第三行录3,以次类推;

(14)计税金额,征税税额:应按照发票(销货清单)的明细逐行录入。

(15)征税率、退税率:如征税率为17%,,录入时直接输入17,无须录入%,以此类推,如为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征税率和退税率都录入为3。

(16)供方纳税人识别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销售方的纳税人识别号

(17)折算数量:为报关单第一计量单位和数量来填写,若该笔发票的计量单位不是第一计量单位,则需换算成第一计量数量和单位来填写。

(18)如果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明细申报表》备注栏需录入“KJ”。(“跨境”首字母缩写为“KJ”)


17、外贸企业开展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如何申报退税?

答: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应将保税进口料件不作价给加工企业,凭加工企业开具的出口货物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退税。若发生未经海关批准将海关保税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后凭加工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退税,和一般贸易出口一样。

如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出口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否则,属于进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对应的加工费不得抵扣或申报退(免)税。

     

18、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办理退(免)税?

答: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帐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19、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有关收汇的要求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30号)文件规定(以下简称《公告》),有关收汇要求如下:

(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当年出口为次年4月报缴期前)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

2020年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2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须按照30号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

1、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

2、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的;

3、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上述第1种情形自出口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评定为四类企业的次月起执行;第2种至第3种情形自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出口企业之日起24个月内执行。上述情形的执行时间以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

出口企业同时存在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执行时间的截止时间为几种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时间。


20、所列视同收汇的出口业务是指哪些?申报有哪些要求?

答:出口货物由于下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属于列名外贸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时,属于列名外贸企业以外其他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下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原因代码:01。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2。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3。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4。

(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5。

(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原因代码:06。

(7)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原因代码:07。

(8)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原因代码:08。

(9)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原因代码:09。


2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有关收汇方面的如何具体操作?

答:(一)列名外贸企业:(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1、列名外贸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除正常提供的申报资料外,还应在申报软件中的“基础数据采集”——> “退税数据采集”——>“收汇申报录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录入”中录入明细数据,申报时打印并报送《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的复印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复印件上需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盖有企业公章,按单票对应装订在该笔专用发票、报关单、出口发票后,如涉及多笔业务集中收汇在一张结汇水单的,复印件上需注明每笔报关单号和关联号。

2、列名外贸企业有上述视同收汇的出口业务,在申报退(免)税时,除正常提供的申报资料外,还应在申报软件中的“基础数据采集”——> “退税数据采集”——>“出口明细录入”中录入数据时,在“单证不齐标志”栏中填写“W” ,同时应在申报软件中的“基础数据采集”——> “退税数据采集”——>“收汇申报录入”——> “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录入”中录入明细数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二)属于列名外贸企业以外的其他外贸企业(以下简称非列名外贸企业):

1、非列名外贸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和以往操作一样正常申报。

2、非列名外贸企业有上述视同收汇的出口业务,除正常申报退(免)税外,还应在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即次年的4月纳税申报期内),在申报软件中的“基础数据采集”——> “退税数据采集”——>“收汇申报录入”——> “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录入”中录入明细数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3、对非列名企业已申报退(免)税后发现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且不符合《公告》第五条规定要求视同收汇的,出口企业应在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即次年的5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冲减,并在当月申报出口货物免税。已申报视同收汇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同意的,冲减日期和办理免税申报日期为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

非列名外贸企业应在申报软件中的“基础数据采集”——> “退税数据采集”——>“数据冲减”——>“关联数据冲减”中录入原申报的年月、批次以及关联号,点击“冲减”自动生成冲减数据。对原申报数据丢失或其他需要手工录入冲减数据的,应在“数据冲减”模块下的“关联数据冲减中”手工录入需冲减的数据,注意,应退税额为负数。

(三)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    


22、出口货物,如果材料成本80%以上为钻石、宝石、珍珠、金、银、铂、铑、铱、钯、锇、钌等高价值原料的,退税率如何确定?

答:出口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钻石、宝石、珍珠、金、银、铂、铑、铱、钯、锇、钌等高价值原料名称的,应按成本占比最高的原材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执行。也就是说,按照成本占比最高的原材料对应的海关商品码在出口退税率文库中对应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执行。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申报纳税或免税或退(免)税的,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除执行本项规定外,还应依法接受处罚。


23、跨境贸易人民币贸易方式结算的出口如何申报退税?

答:外贸企业在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申报时,应将相关资料(包括电子申报)单独装订,单独申报,即在正常申报的基础上单独增加一个新的批次申报,核销单号为空,并在申报系统出口明细数据录入的备注栏填写“KJ”(“跨境”首字母缩写为“KJ”),标明该笔业务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24、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特殊形式出口如何申报退税?

答:其他视同出口货物和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报关出口的,为报关出口之日起,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为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

2020年1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2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申报退(免)税时,除提供正常规定的退税资料外(外贸企业和没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单位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不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发票),下列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还须提供下列对应的补充资料:

 (一)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申请退(免)税。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申请退(免)税时,须补充提供分包合同(协议)。

(二)用于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

 (三)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供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有免税品经营企业报关专用章;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国际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免税店报关专用章,并提供海关对免税店销售货物的核销证明。

(四)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应提供下列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6.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五)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提供销售合同。

(六)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应提供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的出口发票。

(七)生产并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应提供下列资料:

1.与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

2.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须注明航班号、起降城市等内容);

3.国际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须注明航空公司名称、航班号等内容)。

(八)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提供下列资料:

  1.修理修配船舶以外其他物品的提供贸易方式为“修理物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2.申报修理修配船舶退(免)税的,应提供在修理修配业务中使用零部件、原材料的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中“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修理船舶或被修理船舶名称的,以被修理船舶作为出口货物。

 3.与境外单位、个人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

  4.维修工作单(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提供)。

(九)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如果属于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境外单位、个人将其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在其全部离境后,签发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区外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时,还须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确定申报退(免)税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十)边境地区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项下以人民币结算的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时,还应提供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入账单,银行入账单应与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相匹配。确有困难不能提供银行入账单的,可提供签注“人民币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25、出口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如何申报退税?

答: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申报退税时应填报《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出口收汇核销单;

5、《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6、出口企业如何查询退税审核反馈情况?

答:退税审核结果在主管退税的审核人员审核后,网上会按期自动反馈,企业可查询审核反馈信息。操作如下:

1、正式申报审核反馈数据下载:

登录“电子税务局”,可以根据退税正式申报反馈列表中文件名称中所含的所属期来判断对应所属期的退税正式申报反馈文件有无产生,并点击“下载”链接来下载对应所属期的退税正式申报反馈文件。

2、读入正式申报审核反馈数据:打开擎天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管理系统软件,点击菜单【数据反馈】-【读入反馈数据】-【退税申报反馈】-【正式申报】打开读入正式申报反馈数据界面,点击【浏览】按钮,在弹出的界面中选择下载的正式申报反馈数据,点击【打开】后,在界面中点击【解压】按钮,在所示的界面中能看到反馈包具体包括哪些文件,点击【导入】按钮就可以将文件导入到擎天申报系统中。

导入完成后,会在界面中显示本次导入的文件名,并在右下角以红色字体显示导入了几个文件,如果反馈的数据中有“疑点数据“,可以直接在上图所示的界面中直接点击【查看反馈】按钮查看正式申报的“疑点数据”。

3、正式申报审核反馈数据查询:点击【查询】-【正式申报反馈】可以查看具体的正式申报反馈数据,包括进货、出口未过和通过明细数据。(请注意当前申报年月,如读入了201204的数据需要在201204月去进行具体数据的查看。)


27、有关备案单证有哪些要求?

答: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


28、外贸企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和劳务如何申报?

答:外贸企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和劳务,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表上反映销售收入),同时,应将原始凭证资料按以下要求留存企业备查。

企业出口货物和劳务适用免税政策的,应将以下凭证按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a、出口货物报关单;

b、 出口发票;

c、 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d、 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e、 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暂不提供上述第2、4项凭证。


29、免税申报时限有哪些规定?

答:(一)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在出口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二)其他的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如果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前已确定要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可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申报,最迟在次年5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免税的,除按规定补报免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

(三)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退(免)税申报,但在免税申报期限之后审核发现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若符合免税条件,企业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退(免)税的次月申报免税。

已经申报免税的,不得再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0、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时限有哪些规定?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或劳务适用征税政策的,应在出口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发生征税行为的次月纳税申报期视同内销征税。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31、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否放弃免税?

答: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起执行征税政策,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2、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否放弃退(免)税?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四、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单证篇


提醒:以下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资料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的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


1、如何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答: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1)《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2) 来料加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3) 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发票联)原件及复印件

(4)《外贸企业来料加工贸易手册备案登记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外贸企业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产料件所支付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应转入成本。

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如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出口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否则,属于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不得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相应的加工费不得申报免税。


2、如何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

答: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持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和下列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者不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

(1) 原办理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2) 来料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3)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如何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答: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外,委托方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委托出口的货物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其电子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后在《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签章。

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委托出口的货物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需提供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税资格的,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如何办理《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答:委托进口加工贸易料件,受托方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委托方。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加工贸易手册及复印件;

2.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3.代理进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5、如何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答: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时应填报《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

2、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

3、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以及生产企业本年度发生退运的、不需提供);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6、如何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答: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据以作为进项抵扣的依据。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已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不需提供内销货物发票,需提供报关单、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需提供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7、丢失有关证明如何补办?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填报《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在核实确曾出具过相关证明后,重新出具有关证明,但需注明“补办”字样。


五、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

退(免)税政策业务问答


1、什么是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答: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综服企业是代理服务企业,应具备较强的进出口专业服务、互联网技术应用和大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风险防控体系。


2、综服企业可以为哪类出口商代为办理出口退(免)税?

答:综服企业可以代国内生产企业(不区分企业规模)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不能代国内流通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


3、税务机关对代为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综服企业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一)与生产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综服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二)符合商务部等部门规定的综服企业定义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企业内部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综服企业可以办理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业务吗?答:综服企业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业务仍然按现行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办理,即:自营出口业务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增值税进项发票等申报退税凭证,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代理出口业务,由综服企业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证明材料转交给委托出口企业,由委托出口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5、对外贸综合服务业务中的委托方生产企业及其出口货物,有何要求?

答:(一)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

   (二)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三)生产企业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

   (四)生产企业已与综服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综服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五)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简称代办退税账户(该账户的开户企业应为综服企业)。


6、外贸综合服务业务中的委托方(生产企业)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什么手续?

答:生产企业应当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手续,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和综服企业的代办退税账户,同时将与综服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内容发生变化时,生产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该表。

注意:办理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手续前,应按现行规定先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对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可以凭着代办退税的协议,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和代办退税备案手续。

生产企业如同时与多家综服企业签订综服企业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代办退税的,均需按规定分别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7、综服企业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综服企业应当办理代办退税备案,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同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一)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二)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三)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综服企业首次办理代办退税备案时,应将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一次性报主管税务机关。

《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的内容发生变化时,综服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该表。


8、代办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缴税和使用方面有何要求?

答: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代办退税凭证目前仍按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抄报税,生产企业不需要另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外销发票。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栏次须按照换算成人民币金额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填写,其人民币折合率可以按规定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代办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综服企业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综服企业应该按规定办理代办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手续,但不得抵扣。


9、综合服务业务应退税款如何申报、计算?

答:综服企业应参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代办退税(与自营出口业务分开批次申报),应退税额按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计算。

应退税额=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

注意:退税申报表的“业务类型”栏应按照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类型分别填写“自产”或“视同自产”。


10、外贸综合服务业务退(免)税资料如何保管?如何办理单证备案?

答:综服企业应对履行本公告第九条职责的详细记录等信息和每笔代办退税出口业务涉及的合同(协议)、凭证等资料,规范装订、存放、保管并留存备查,保存时间为10年。

外贸综合服务代办退税业务,应由综服企业参照外贸企业自营出口业务有关备案单证的规定进行单证备案,保存时间为5年。


11、对综服企业履行职责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综服企业应履行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职责,严格审核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及出口业务的真实性。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职责包括:

   (一)制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包括风险控制流程、规则、管理制度等。

   (二)建立代办退税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对生产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进行分析,对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识别、分析。

   (三)对年度内委托代办退税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生产企业,应实地核查其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核查内容包括货物出口合同或订单、生产设备、经营场所、企业人员、会计账簿、生产能力等,对有关核查情况应有完备记录和留存相关资料。

(四)对年度内委托代办退税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生产企业,应进行出口货物的贸易真实性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出口货物真实性,出口货物与报关单信息一致性,与生产企业生产能力的匹配性,有相应的物流凭证和出口收入凭证等。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核查覆盖率不应低于其代办退税业务的75%,对有关核查情况应有完备记录和留存相关资料。


   12、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退税款如何流转?

答: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核准通过的代办退税款退还至生产企业提供的代办退税账户(该账户的开户企业应为综服企业),并在办结代办退税后,向综服企业反馈退还给每户生产企业的税款明细。综服企业通过代办退税账户收到代办退税款后,再转付给生产企业。


13、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存在异常情形或者有按规定暂不办理退税情形的,应如何处理?

答: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列规则处理:

(一)未办理退税的,对该出口业务暂缓办理退税。

   (二)已办理退税的,按所涉及的退税额,对其已核准通过的应退代办退税税款,等额暂缓办理退税。

(三)排除相应疑点后,按排除疑点的结论,方可继续办理代办退税。


14、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有按规定应予追回退税款情形的,应如何处理?

答:由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向生产企业进行追缴。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生产企业已核准通过的应退税款予以暂扣。如果综服企业未能按照3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履行其职责,且生产企业未能按规定将税款补缴入库的,综服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将生产企业未能补缴入库所涉及的税款进行补缴。


15、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质量对综服企业的管理类别和从业资格有何影响?

答: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存在下列情形的,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发现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调整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一)连续12个月内,经审核发现不予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5%以上的,管理类别下调一级。

   (二)连续12个月内,经审核发现不予退税的代办退税业务涉及的生产企业户数占申报代办退税生产企业户数3%以上的,管理类别下调一级。

   (三)连续12个月内,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2%以上的,管理类别调整为四类。

综服企业连续12个月内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5%以上的,36个月内不得按照本公告规定从事代办退税业务。

上述36个月,自综服企业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书次月算起,具体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16、代办退税的主体责任是谁?

答: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如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生产企业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综服企业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的,对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税务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服企业发生参与生产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36个月内不得按照35号公告规定从事代办退税业务。

上述36个月,自综服企业收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裁定文书)次月算起,具体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17、外贸综合服务获得的服务费收入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综服企业向生产企业代为办理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等综合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18、存量业务如何处理?

答: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具体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2017年11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如生产企业在2017年11月1日前已向综服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外)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的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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