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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红筹涉及的境外间接股权转让被问询,发行人结合7号公告详细说明了合理商业目的
发布者:青岛润信德代理记账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11-17 10:49:13 信息编号:262

拆红筹涉及的境外间接股权转让被问询,发行人结合7号公告详细说明了合理商业目的

 

整理:陇上税语

 

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中披露了拆红筹涉及的境外间接股权转让事宜。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子公司历史上红筹架构搭建、存续及拆除的全过程相关交易是否符合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外汇、税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相关证明出具主体是否为有权确认主体。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发行人说明

……

3、红筹架构的拆除

根据发行人及其他各方就拆除红筹架构签署的《框架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发行人红筹架构拆除的交易步骤中涉及需履行外汇、税务、外商投资手续的情况如下:

1)慧智微有限收购上海尚睿

2019826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尚睿的股权变更予以核准,本次变更后,慧智微有限取得上海尚睿100%的股权。上海尚睿就公司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已取得编号为ZJ201900196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根据浦发硅谷银行有限公司确认的《外汇业务登记凭证》(14310000201205211049)及FDI股权转让(外转中)流出控制信息表,本次股权转让及外汇资金汇出已完成相应手续。

202018日,慧智微有限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税务局进行了税务备案,取得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2020122日,就本次股权转让,慧智微有限履行了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并取得相应的完税凭证。

2)香港慧智微向开曼慧智微提供回购资金来源

如首轮问询回复之“5.关于红筹VIE架构搭建与拆除”之“(五)前期开曼慧智微三轮融资的资金去向情况,后期相关股东回落及回购股份过程中资金来源、投资方式及实际支付情况,对价是否公允”之“2、后期相关股东回落及回购股份过程中的资金来源、投资方式及实际支付情况,相关对价公允”部分的内容披露,香港慧智微通过归还往来款、支付股东分红等方式,于2020310日,向开曼慧智微支付2,267.1203万美元,由开曼慧智微用于回购原投资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根据香港慧智微法律意见书,香港慧智微向其股东进行利润分配不受任何香港法律的限制。本次香港慧智微向开曼慧智微支付款项事宜不涉及境内办理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外汇、税务登记相关程序。

3)开曼慧智微回购原投资人股份

开曼慧智微于20202月回购境外投资人持有的开曼慧智微的股份,股份回购时开曼慧智微通过香港慧智微间接持有境内企业北京尚睿的股权。因此,本次股份回购涉及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需适用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根据7号公告的规定,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缴纳义务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征税。

因此,开曼慧智微已向被间接转让的中国居民企业北京尚睿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本次股份回购事宜。结合7号公告第三条及第四条的规定,对本次股份回购是否存在被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进行逐条分析对比如下:

序 号

号公告关于认定合理商业目的的规定

本次股份回购的实际情况

根据 7 号公告第三条的规定,判断合理商业目的,应整体考虑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相关的所有安排,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以下相关因素:

1

(一)境外企业股权主要价值是否直接或  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开曼慧智微作为境外融资平台,未开展业务经营,无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于股份回购时点,开曼慧智微的主要资产为香港慧智微 100% 股权,香港慧智微在红筹架构存续期间,曾作为业务经营主体,负责境外销售、采购,香港慧智微持有的境内资产仅包括北京尚睿 100% 的股权,该公司自设立后并未实际开展业务经营,因此,不属于第三条第 1 项和第 2 项所述境外企业股权主要价值是否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境外企业资产主要由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的情况。

2

(二)境外企业资产是否主要由直接或间  接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其取得的收入是否主要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3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  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 担的风险是否能够证实企业架构具有经 济实质;

开曼慧智微系原红筹架构存续期间的境外融资平台、香港慧智微曾作为境外的采购和销售业务主体,都实际履行了功能、承担了相应的风险。

4

(四)境外企业股东、业务模式及相关组  织架构的存续时间;

开曼慧智微的股东分别于2012年至2016 年期间投资该公司,期间开曼慧智微、香港慧智微的业务模式、组织架构没有重大变化,架构持续时间较长,且具备相应的经济实质。

5

(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  应缴纳所得税情况;

本次股份回购是红筹架构拆除过程中的交易步骤之一,交易目的不属于规避企业所得税缴纳义务,香港慧智微转让上海尚睿股权时,已经在境内履行税收缴纳义务。

6

(六)股权转让方间接投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与直接投资、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的可替代性;

为实现境外投资人退出,该交易无法用直接转让境内居民企业替代。

7

(七)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在中国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情况;

不涉及

8

(八)其他相关因素。

不涉及

根据 7 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除本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情形外,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排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无需按本公告第三条进行分析和判断,应直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1

(一)境外企业股权 75% 以上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不符合

2

(二)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任一时点,境外企业资产总额(不含现金)的 90% 以上直接或间接由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境外企业取得收入的 90% 以上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不符合

3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虽在所在国家(地区)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  式,但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有 限,不足以证实其具有经济实质;

不符合,开曼慧智微、香港慧智微均实际履行功能承担风险并具有经济实质。

4

(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所得税税负低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中国的可能税负。

不适用,本次交易目的无法以直接在中国境内转让应税财产实现。

由上表分析和对比可知,本次回购不属于7号公告规定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情形。同时,开曼慧智微向北京尚睿的主管税务部门报告本次股份回购事项后,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主管税务部门尚未通知本次回购涉及的非居民企业是否需要在中国境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568号,2015513日生效)的规定,税务机关接收7号公告申报资料后,如经审核分析,认为相关间接转让交易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需要立案调查及调整的,应当填报《特别纳税调整立案审核表》并层报税务总局申请立案。如认为相关间接转让交易不涉及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的情况,应形成情况分析报告,并按本规程规定将相关资料归档。因此,根据前述规定的要求,除非税务机关经审核认定需要进行立案调查的,否则相关规程并未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就是否需要在中国境内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事项另行通知相关主体。综上所述,本次股份回购被主管税务部门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需要在境内进行特别纳税调整调查或对相关主体核定征税的风险较低。

根据各方签署的《Share Repurchase Agreement》及《Share Repurchase Agreement Ⅱ》的约定,若因股份回购事宜需根据7号公告进行税务申报及缴纳,相关义务应由被回购方自行承担。同时,根据7号公告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不属于7号公告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如适用)或扣缴义务人,即使主管税务部门未来对本次股份回购决定启动税务调整程序向涉及股份回购的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各方协议约定均不负有法定或约定的缴纳义务或扣缴义务,相关责任将由被回购主体自行履行。因此,前述事宜不会对发行人本次上市造成重大影响。

开曼慧智微股份回购完成后至注销前的股东及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

持股比例

1

李 阳

15,429,000

51.43%

2

郭耀辉

8,571,000

28.57%

3

奕江涛

3,000,000

10.00%

4

王国样

3,000,000

10.00%

合 计

30,000,000

100.00%

开曼慧智微自设立之日至注销期间,除作为境外融资主体接受融资外,未在境外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经开曼律师核查,未发现在开曼法院存在针对开曼慧智微或其任何董事的诉讼案件。根据开曼法律意见书,开曼慧智微不适用任何形式的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预扣税、企业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等,因此,开曼慧智微及其股东、董事在包括但不限于开曼慧智微设立、红筹架构搭建、存续及拆除等过程的交易及开曼慧智微解散注销等事项上没有违反开曼群岛任何前述税收法律的情形。在开曼群岛法律项下没有外汇相关的法律或法规,因此,开曼慧智微及其股东、董事在包括但不限于开曼慧智微设立、红筹架构搭建、存续及拆除等过程的交易以及开曼慧智微解散注销等事项上,不存在违反开曼群岛外汇法律或法规的情形。同时,根据开曼律师查询,开曼慧智微不存在未决诉讼记录,不存在针对开曼慧智微的仲裁、行政或其他程序。开曼慧智微自设立之日起至注销期间,不存在违反开曼群岛的任何法律法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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