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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老板个人从银行借款给公司用,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发布者:青岛润信德代理记账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9-09 01:45:18 信息编号:258

    公司的个人股东或者老板去银行借款,据以向本公司的分供商支付欠款,等公司资金宽裕时,由公司公户向老板私户支付资金供银行划扣。这种情况目前越来越普遍,财务人员需要厘清业务实质,正确进行财税处理,同时,我认为国家应当明确此类业务的个税政策。


1.厘清业务实质


这种业务实际上是两个借款关系,第一,公司老板个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关系,老板是借款人,银行是贷款人;第二,公司老板个人与公司之间的借款关系,公司是借款人,老板个人是贷款人。


2.公司的财税处理


站在公司的角度,最大的问题是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问题。由于公司与银行没有合同关系,银行是不会也不应当把利息发票开给公司,而是开给老板个人。因此,公司支付的利息支出,应当由老板个人代开发票。还是举一个例子来说明。


甲公司欠付乙公司工程款100万元,现在甲公司资金紧张,2022年10月,甲公司的老板张先生在某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期3个月,年利率为6%,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借款已由该银行直接支付给乙公司,2022年12月31日,甲公司向老板个人卡支付本息101.5万元,银行同日将资金划扣。


(1)甲公司应当与老板张先生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由于甲乙双方均非银行等金融机构,所以,这个民间借贷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这一步必不可少,如果不签订合同,根据国税函〔2009〕777号,甲公司发生的利息支出1.5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


(2)银行向乙公司支付款项时,甲公司应当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发票,这个发票开具关系不因付款关系发生变化而变化。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1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张先生100万元


本笔分录的附件为银行转账凭证、乙公司开具的发票、甲公司与张先生的借款合同。


(3)年底甲公司向张先生还本付息时,取得张先生代开的1.5万元的普通发票,品名为利息,编码为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税率为免税,税额为***。


借:财务费用1.5万元

       其他应付款—张先生1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1.5万元


年底汇算清缴时,如果此笔利息支出,同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财税〔2008〕121号、国税函〔2009〕7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等文件的规定,无需进行纳税调整。否则,需要纳税调增。


3.老板个人的财税处理


站在老板个人的角度,要考虑印花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1)印花税。张先生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按照借款本金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同时,自然人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优惠,即张先生需要缴纳印花税1000000×0.005%×50%=25元。张先生与甲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2)增值税。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免征增值税,附加税费同时也免征。


(3)个人所得税。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了,张先生确实自甲公司取得了1.5万元的利息,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规定,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全额依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即应纳税额为15000×20%=3000元,由甲公司在向其个人账户支付时扣缴。即上文中第(3)步的会计分录变为:


借:财务费用1.5万元

       其他应付款—张先生1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1.2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0.3万元


可见,张先生还需要自己再往个人账户里「倒贴」3000元,这显然有点不合理。


4.个人转贷款个税的进一步探讨


本着有所得才应该征税的基本原理,张先生取得利息收入1.5万元,同时发生了借款印花税25元,利息支出1.5万元(有发票),所得是-25,因此,从理论上讲不应当征收张先生的个人所得税。在此提两个建议。


一是,个人转贷款计算个人所得时,允许扣除转贷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实际支付的印花税(需要取得凭证),这样,平进平出的转贷款,就不涉及个税。


二是,借鉴国税函〔2000〕516号的精神,将个人转贷款取得的所得项目,界定为「经营所得」,由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环节直接征收,这样,还省却了实际借款人的扣缴义务。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1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个[2000]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个人或者几个人合伙对外吸收存款、放出贷款,从中获取贷款利息的差额利润,这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的行为,应由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在这种行为被有关部门取缔之前,为了防止其蔓延和调节个人收入,现明确:对个人或个人合伙取得的吸存放贷收入,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将资金提供上述人员放贷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作为集资利息收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利息所得支付者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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