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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关注!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延续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政策
发布者:青岛润信德代理记账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8-23 04:52:05 信息编号:256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部署进一步扩需求举措 推动有效投资和增加消费等(节选)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7月2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扩需求举措,推动有效投资和增加消费;部署毫不松懈抓好秋粮生产,确保实现全年粮食丰收;部署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和应对自然灾害工作,切实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推动消费继续成为经济主拉动力。除个别地区外,限购地区要逐步增加汽车增量指标数量、放宽购车人员资格限制。打通二手车流通堵点。延续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地方对绿色智能家电、绿色建材等予以适度补贴或贷款贴息。加快线上线下消费融合,积极发展数字消费。深入落实餐饮、零售、旅游、交通运输等困难行业扶持政策全面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确保应享尽享,帮扶服务业市场主体渡过难关、支撑消费。

附送: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享受主体】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享受条件】
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39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

链接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现就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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